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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晔蓉律师
杨晔蓉律师
山西-太原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以当事人工作人员名义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其它2019-10-17|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理解与适用: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62、 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出庭的代理人,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以证明其身份:(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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