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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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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合伙人律师

宁波市李某诉公司解散判决解散案例

公司法2020-08-19|人阅读

李某系浙江省宁波市人,宁波市某广告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公司另一股东王某,任监事。2018年起,两股东出现矛盾,20195月,两股东矛盾激化,股东王某直接私自将存放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财务及客户等资料信息的保险箱搬回家,并将公司大门加锁。

该事件发生后,李某经朋友介绍,直接带着资料到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咨询关于该事的应对方法。甘忠良律师耐心听取了当事人对事情的陈述,并详细的分析资料后向李某解释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应对措施,告知其理性的解决问题,并建议其积极与股东王某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李某听取甘忠良律师的解释后,与王某多次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因股权转让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保险箱及箱内一切材料,股东王某拒绝返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当即委托甘忠良律师帮其办理该事宜。接受委托后,甘忠良律师迅速地整理相关材料,全面综合分析该案,建议李某以股东王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材料,李某考虑再三后拒绝该方案,表达其真实想法是收购对方股权,且希望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在李某表达真实意思后,甘忠良律师建议并多次参与协商,以达到股权转让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李某听取甘律师建议,两股东一致同意并遣散公司全部员工且给予补偿。股东王某故意多次在协商成功最后关头反悔,毫无协商诚意,并借助操控公司公章等便利条件,将公司客户、银行账户款项和应收账款等私自转移至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股东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处于僵局状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在分析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处理方法及后果后甘忠良律师就公司解散纠纷向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查封公司银行账户。

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就股权转让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后依法判决公司解散。被告公司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未果,依法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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