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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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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82万元案例

损害赔偿2020-08-24|人阅读

陈某系安徽省太和县人,宁波市江北区某公司上班。20205月份其父驾驶机动三轮车与小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其父受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急救,因颅内出血经治疗抢救无效死亡。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无法全部确定。陈某多次与车主曹某进行协商,但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20206月,陈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带着资料到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咨询关于赔偿的相关事宜。甘忠良律师耐心听取了陈某对事情的陈述,并详细的分析资料后,向陈某解释了关于赔偿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应对措施,告知其赔偿的相关事宜,有些人身损害赔偿请求需要进一步加强证据,希望陈某能理性的对待赔偿问题。

陈某听取甘忠良律师的解释后,当即表示委托甘忠良律师帮其办理赔偿事宜。接受委托后,甘忠良律师迅速地整理相关材料,并多次到交警大队和事故现场搜集和固定证据。一切准备就绪,甘忠良律师就人身损害赔偿,以曹某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组织诉前调解。法院审查认为虽然该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无法认定,但陈某父亲驾驶机动三轮车未戴头盔导致颅脑损伤出血致死因素过错较大。但在甘律师积极努力争取下,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和曹某向陈某及亲属赔偿共计人民币共计捌拾贰万元(820000元),且在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对这一结果,陈某及家人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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