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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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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有效吗?

商标法2020-11-10|人阅读

“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有效吗?

崔边宁 北京元都律师

在许多商店可见到的“偷一罚十”与“假一罚十”标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其实这两条标语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在现行《合同法》以及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的相关法律中,均规定了格式条款及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偷一罚十”,是由经营者作出的明显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显然是无效的。况且,经营者并不具备“罚”的权利,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店家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对于偷盗行为,轻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重有刑法法律的规定,并且如果小偷对处罚或者判罪有异议,还有相应的申辩权和抗诉权,因此商家对偷盗者进行私罚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

“假一罚十”,是店家为了向顾客保证其店内商品质量货真价实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为取得顾客信任,从法律上来讲,这种情况属与店家自愿向顾客承诺的事情,也就是店家自己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因此只要为其真的实意思表示,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顾客真的在店内购买到了假货,那么可以以此理由要求店家兑现承诺进行“赔十”。法律实务中,法院判令假一赔十的案件也是比比皆是。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四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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