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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债务继承的问题

债权债务2020-11-20|人阅读

有关债务的继承

崔边宁 北京元都律师

债务人死亡了,是不是意味着借的钱要不回来了债务人死亡,债务纠纷怎么处理债务可以被继承吗?俗话常说的“人死债消”、“夫债妻还,父债子还”,究竟哪个有理,哪句是对的呢?

首先需明确的是,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债权人有权追讨债务,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权向债务人配偶追讨;若债务人有合法的继承人则可请求其继承人清偿债务若该笔债务有债务担保人那么该担保人须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的这些钱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而活着的一方也能够证明这笔借款自己不知情,且借款也完全用于与自己无关的地方,即使这笔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这笔借款也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应的也就不需要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

关于向继承人追讨债务,应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关于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当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由此可见,人死并非债消,夫债未必妻还,父债也未必子还,这些俗语虽自古流传,但在依法治国的现今社会,还需结合法律,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债权债务的继承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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