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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勇律师
黄长勇律师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离婚中被监禁管辖问题

离婚2021-01-18|人阅读

夫妻一方或双方因违法犯罪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通常也是感情破裂的重要发生原因。在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如何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是处理这类离婚诉讼必须先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长期羁押的场所主要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在对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因原告的人身自由情况不同,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也不相同。

一、原告未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而享有人身自由时(包括被判处缓刑而未被监禁、进行社区矫正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里的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但在原告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时,才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二、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则需考虑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时间,如果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在一年以内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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