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周俊奇律师
周俊奇律师
浙江-宁波
合伙人律师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16-08-19|人阅读

一、 江北公安分局周某某合同诈骗案(撤案)

(一)案情简介

周某某(本案当事人)设立甲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向郑某的乙公司承租五层楼房作为经营场所,花费六百万元装修成家居市场,从事商业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过程中,因次承租人即周某某的客户欠缴租赁费致周某某资金周转困难,并致其拖欠郑某的租赁费。郑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在该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期间,租赁房发生失火情况,在判决后该场所陷入无人管理的乱象,消防隐患及其他风险很大。于是,在这个背景下,周某某与郑某签订了一份备忘录,由周某某继续管理租赁房(该段文字系打印)。在落款后面又手写了一段文字,表明双方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并在这段文字上加盖了郑某的乙公司公章。此后,周某某将第五层房屋转租给控告人张某,并收取租金十万元。

后郑某打算将周某某弄进牢里,就可以白白享用周某某花费巨资装修的家居市场,继续对外招租家居商户,以此坐享其成,于是其联合周某某的助理王某以及控告人张某共同陷害周某某。郑某否认自己和周某某签订过那份备忘录,并收买周某某的助理王某作证郑某将公章给周某某加盖《备忘录》,而周某某自己在落款后面添了一段文字并自行加盖公章。同时,郑某告诉张某其被骗了,周某某老早不具有转租权,那份《备忘录》的手写部分也是周某某自己为之。就此,张某频繁刑事控告周某某合同诈骗,公安均认为是经济纠纷,未予立案。后经公安部领导往下面打招呼,江北公安以合同诈骗罪立案。

(二)努力方向及处理结果

指导周某某当着我的面给张某打电话,逐步把上述第二段文字所涉勾结真相录音录下来了,张某在电话里称郑某告知我去刑事立案,刑事立案后,这十万由我郑某给你出。我张某只是要拿回被骗的十万元,也不想为难谁,立这个案确实也很辛苦,还让公安部领导出面打招呼,所以只要我拿回我的十万,我是不想继续麻烦别人弄下去。至于这个十万,谁出无所谓。你周某某还给我,我就立马去搞撤案,不然你被刑拘后,郑某一样会给我,我是不会吃亏。

基于这段录音,三番五次和公安机关沟通,并和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多次沟通,最后达成的意见是把十万退还给张某某,办理撤案。

二、 鄞州公安分局董某某猥亵儿童案(一开始仅行政处罚,不立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受托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某某幼儿园门卫室内独自一人看管小女孩张某某(化名),在看管期间,董某某动了邪念,在门卫室的厕所和床上等多处及在幼儿园大院内,多次通过搂抱的方式对张某某实施猥亵,抱张某某时用手摸其屁股,并用手指触碰其阴部,后送医经诊断发现张某某外阴红肿伴随损伤并确诊为急性阴道炎。董某某被中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董某某上述多次猥亵行为不仅造成张某某外阴红肿伴随外阴损伤并患急性阴道炎,且给张某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和精神打击,直至当前张某某仍然每夜噩梦中恐惧地喊着“爷爷不要、爷爷不要”等词句,白天也非常害怕见到长者。后该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董某某行政拘留十五天。行政拘留届满后,董某某被释放,逍遥法外。

(二)努力方向及处理结果

1、搜索了十四份权威论文及实务著作,充分论证该行为应当按照猥亵儿童罪处理;

2、搜索了三十三份同样的猥亵部位和同样的行为情节的刑事判决书,进一步确认该行为应当按照猥亵儿童罪处理;

3、向宁波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4、向鄞州区检察院和宁波市检察院致函,要求督促鄞州公安分局立案

三、 鄞州公安分局施某招摇撞骗案(一开始死活说是民间纠纷)

(一)案情简介

施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于2009年开始分别冒充宁波市公安局领导及宁波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并声称自己未婚,与多名女子保持恋爱关系,展示出要娶她们的迹象,并向她们索要或借取钱财,案涉金额为上千万。找到我们的当事人有两名。协助当事人报案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根本从未听说过“招摇赚骗罪”这个罪名,把法条给警官看,警官直言我们办案不认刑法,给我看了也没用,执意按“诈骗罪”立案,坚决不同意按“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罪”立案。结果可想而知,诈骗罪须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警官答复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就是民间纠纷,不予立案。

(二)努力方向及处理结果

1、给两名当事人做笔录,并指导其整理好证据;

2、指导当事人和施某聊天,套取其在执行抓捕审讯任务的陈述;

3、书面刑事控告状及证据材料,寄给承办的派出所及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领导;

4、致函公安分局法制科领导,进一步阐释什么叫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及立案要件与诈骗罪有什么不同、本案行为同时符合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时为何应当先按招摇撞骗罪立案解决立案问题再去考虑两罪从一重的定性问题。

四、 宁海检察院文某诈骗案(不起诉,从看守所释放)

(一)案情简介

文某(本案当事人)系温州商人林某的专职司机。林某和其表弟王某长期从事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承兑来的款项交付给票据权利人,按比例拿佣金。案发前,林某和王某事先通谋承兑来的三千多万款项不交付给票据权利人,而意欲携款逃窜至国外。案发前三日,文某在广州其女友处,林某致电文某回宁海县来帮忙配合王某转个账。文某问林某转什么账,林某答复其从朋友处借来几千万钱用于还银行的。鉴于林某平日素有威望,的确经常轻松周转数千万,而且知道其近日的确也欠数家银行的贷款几千万,于是文某就信以为真。案发当日,王某和票据权利人在宾馆另一个房间边聊天边“等待放款”,文某在林某指示下拿到优盾进行转账操作。后林某和王某均指示文某先回温州,文某回温州途中给林某打电话,发现其关机。后票据权利人致电文某问钱是不是文某转走的,并告知其老板林某已失联。文某回答是自己转走的,并致电林某,发现林某确已联系不上,三千万不是小数目,慌张之下遂陪同票据权利人去宁海某派出所说明情况,被当场以诈骗罪刑拘。后在看守所讯问过程中,警官了解到文某女友五月份待产,且其和女友本打算刑拘那几日去领结婚证的,于是骗文某,称女人生孩子是天大的事,男人一定要陪在身边,只要在事先制作好的有罪供述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就可以放他出去陪女友生孩子,文某便签字待出。公安机关则凭借文某的有罪供述笔录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努力方向及处理结果

该案努力过程主要是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发现另一同案犯王某从头到尾没陈述过和文某事先通谋过,也没发现其他证据指向文某对其老板林某的“诈骗行为”知情,唯一的证据就是其本人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指认其案发当时在现场转账的客观行为的陈述笔录。基于此,本人就以下几个方面致函公诉部门:(1)关于文某涉嫌犯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2)关于文某供述与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表明林某编织过“借钱还贷”的谎言事实,(3)关于文某所接触的林某的几项特定事务而对林某的谎言信赖无疑,不可能意识到所转款项为承兑汇票贴现款的事实,(4)关于文某转账后向公司财务人员黄某某打电话确认所转款项是否已经打到银行用于还贷的事实,(5)请求检察院就第(3)项意见中提到的部分事实证据以及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调取的申请。

上述意见迫使宁海检察院将该案提交市检察院承办,市检察院经研究又不得不以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足足历经近一年时间迫使该案又退回宁海检察院,后宁海检察院决定对文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终获释放。

五、 市检故意杀人案(公安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一)案情简介

黄某某用刀捅死被害人夏某(被害人系本案当事人),由于黄某某系当地有名的地头蛇,公安机关甚为保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二)努力方向及处理结果

1、起草一份《请求严惩村头恶霸黄某某的联名状》,当地数千人签字按手印;

2、致函市检察院承办法官;

3、多次去找检察官沟通意见,最终获其同意改变定性为故意杀人。

六、 鄞州法院张某某贩毒案(公诉两笔贩毒,面临十五年左右刑期,推翻一笔指控,仅判七年半)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向上家湖南人购买20克毒品,打算卖给下家余某某。头一天晚上交易时,余某某钱带的太少,未交易;约定第二天晚上再交易,第二天晚上刚碰面就被抓了。公安机关按照两次均交易成功提出起诉意见,公诉机关同样按照两次交易的毒品数量诉至法院,指控张某某两笔贩卖毒品的事实。

(二)努力方向及处理结果

本案第二天一大早要开庭,头一天才交到我手上,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其告知案涉毒品数量总共就那20克,第一次交易未成功。会见完当晚阅卷审查,发现向湖南人购买毒品的事实就只有一次的证据,关于向余某某贩卖毒品第一次未成功的事实张某某的笔录和下家余某某的笔录均有提到。而且从第二天碰面经过及时间来看,也不可能得出张某某当晚又重新向湖南人购买过毒品的事实。由此,开庭时,辩护人基于案卷载明的事实以及当庭综合情况,详细向法庭展示了张某某第一天未交易成功、第二天没有时间重新去买毒品的事实,推翻了公诉人指控的案涉毒品数量中第一天交易的数量。

其他案件,简述如下:

七、 浙江省高院史某兄弟贩毒案(无期徒刑改判十五年、十五年改判十年)

八、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拐骗儿童罪(结合非法学理论论证行为人主观恶意之轻微及对福建省同罪名先例研究举重以明轻,仅判一年)

九、 宁波市中院张某某窝藏、转移毒品案(公安定非法持有毒品,毒品数量为两公斤,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为窝藏、转移毒品案,法院最终仅判三年)

十、 鄞州法院林某某猥亵妇女案(公安认定为强奸罪,通过努力改变定性为猥亵妇女案,最终获缓刑)

十一、 鄞州法院陈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在东莞扫黄最盛行那段时间,形势十分不利,卖淫类刑事案件当时判刑都比较重,但本案经过努力终获缓刑)

十二 鄞州法院马某某故意伤害案(缓刑)

十三、镇海检察院李某诈骗案(通过近一年的不懈努力,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后撤案)

十四、镇海法院郑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安机关认定赌资为7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检察院和法院阶段通过辩护将数额调整为3万余元,仅判一年)

十五、镇海法院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当事人犯罪情节严重,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开庭审理中的努力辩护,最终摘掉情节严重,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证据不足,仅判两年)

十六、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孙某某盗窃案(在公安侦查阶段,千方百计办理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终获检察院认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七、宁波市中院曹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的脑袋几乎被砍掉,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为恶劣,由江东刑侦大队重案中队直接侦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努力将曹某排为第二被告,法院最终判决第一被告死刑立即执行,曹某性命保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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