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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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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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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刑事辩护2013-08-01|人阅读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8310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昆明市教场西路110无线电厂生活区。

联系方式:XXXXXXXXX。

申请事项: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武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武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立案侦查,已于2013620日对犯罪嫌疑人武X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武X自五华分局民警对其第一次讯问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认罪态度好,羁押期间,认真接受改造。系初犯、偶犯。现申请一个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十分不自易。

且武X长期患有严重的肠胃疾病和高血压、高血脂。故特向公安机关申请对武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人自愿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保证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即保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武X在取保候审期间: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综上,请求贵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武X采取取保候审。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申请人 :

2013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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