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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宋某诉孙某合伙纠纷

债权债务2018-10-09|人阅读

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宋某与孙某于2018年2月3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宋某出资装修入股,孙某以团队技术入股,各占50%开了美发店,孙某为店长。至2018年7月店面因经营不善亏损,并对外欠款80多万。后被债权人封店员工纷纷离去,孙某也离开了。而债务均由宋某承担。随后宋某以合伙关系要求孙某按股份比例承担50%债务。

孙某及时聘请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金杰律师,在有明显约定占股比例情况下,极力抽丝剥茧,运用法律及理论解决了这一极具困惑的难题--到底是合伙还是雇佣。

金律师反复通读整个合作协议,认为:1、协议中约定宋某在经营不善时可以收回店面经营权。在解散时宋某独占店面全部财产。并且宋某的前期投入优先从营业额中报销。据此金律师认为孙某不具备店面经营权及财产权。2、经调查宋某与孙的聊天记录,发现宋某主动说店的债务均是她一人承担。而对合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债务承担内容的漏洞,做了合理解释即宋某独资承担,据此不符合合伙的构成要求必须要求共同承担债务。3、在孙某工作期间收入方面,律师发现均系拿固定工资及营业提点,未分配过利润。因此更不是合伙关系。只是以合伙之名义,实质为雇佣。只不过雇佣报酬为产生利润的50%。

为了进一步稳固战果,律师还发现,对方对自己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即无财物凭据和核对结算,也无清算。据此提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支持被告意见,完全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并由自己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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