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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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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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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以拆违名义拆迁应对

行政诉讼2018-12-01|人阅读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房子住着住着就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导致老百姓和经营者不能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形。明明就是自己养家糊口的地方却要无故被拆除,多少年的心血付诸东流,家庭的生活条件也大打折扣,为了避免这种不幸的发生,广大被征收人就有必要多了解一些关于违法建筑的基础知识,避免征收方“说什么就是什么”,自己吃哑巴亏。

【违法建筑的历史演变】

违法建筑是由违章建筑“演变”而来,早在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就有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后又在2001年11月1日修改后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此项的规定,只是增加了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该给予适当补偿中的“应该”。由于上述法规对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以及救济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致使很多拆迁人员只看到“不予补偿”几个字眼而并没有去仔细调查是否真的应该不予补偿。为了弥补上述缺陷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该法废除了“违章建筑”的提法,代之为“违法建设”,同时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这也就是说,未经登记的建筑并不当然是违法建筑,是否违建要看调查、认定的结果,而不能直接以“无证”为由进行推定。

【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律依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建设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于《城乡规划法》,例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选址意见书等。虽然实践中大多数违法建设的认定来自于《城乡规划法》,但这并不是认定违法建设的唯一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认定依据还包括《土地管理法》《公路法》《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

【违法建筑的处置程序】

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置程序是非常严格和严谨的,它大致包含了立案、调查和处理。其中调查程序对人员的要求不得少于2人,进行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搜集证据、保存证据,最后作出不予处罚或者不同处罚等级的决定,送达给当事人。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已向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则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和行政诉讼(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的权利,但时间有限要尽早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超过起诉期限或在房屋遭强拆的不利局面下发动程序。

简言之,“限期拆除决定(通知)”是认定违建的必备文件,没有不行。一些地方出现的直接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等名头的文书实施强拆的做法,无疑是违法的。在处置程序中,前半部分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后半部分则需要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跳步、省略。

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以拆违促拆迁”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政目的不当行为,已为多地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判所明确否定。若被征收房屋在被划入征收范围后遭遇违建认定、处置,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依法维权,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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