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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文杰律师
苗文杰律师
河北-唐山
主办律师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4-12-08|人阅读

原告:刘**,男,198**14生,汉族,身份证号13*********3510,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赵庄西里西新东楼**7-*-*01号。电话:13785540050

被告:韩**,男,19*7年*22生,身份证号130**************,现住唐山市路北区长虹楼*1*02号。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瑞,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青年路口,电话:95518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直属营业部中联业务部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电话:9550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伤损失92548.89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5198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5*10时许,被告韩**驾驶B**2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在稻齐路刘唐保村西土路口处驶入稻齐路时,与原告驾驶由西向东行至此处的冀B6*2Z*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额部皮肤裂伤,头外伤,左膝关节外伤伴皮肤擦伤,右手外伤。急诊住院观察3天后出院便回家静养。此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韩**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8831.29元;2、误工费3850元;3、护理费1000元;4、残疾赔偿金18204元;5、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6、额部瘢痕后续治疗费用50000元;7、交通费213.60元;8、拖车费200元;9、施救费(含保管费、服务费):1430元;10、车辆损失30408元;11、鉴定费6310(车辆价格鉴证服务费860元,伤残鉴定费2250元、额部瘢痕后续治疗费用鉴定费3200元)12、拆解费:2300元;共计:127746.89元,其中人伤损失92548.89元,财产损失35198元。

被告韩**驾驶的冀B**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直属营业部中联业务部投保了限额50万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依法赔偿,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无奈,原告只好诉于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2014*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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