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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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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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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劳动工伤2012-12-19|人阅读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同:

1、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这一特点注定了它与属于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保险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者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虽然它也能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保障,却带有商业色彩,即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该险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比如,保险公司会出于营利的考虑,不愿意接受那些职业风险性很大的企业雇主和职工参加保险,但工伤保险却可以向这些企业雇主和职工提供保险,因为工伤保险是一把维护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2、保险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危险性很大的建筑行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所以,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的任何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与义务。虽然只要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人都可以投保,但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将不愿接受职业危险性很大的企业和职工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以,它的实施对象范围比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很大的聚贤居性。

3、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不管企业雇主和职工是否愿意。而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即自愿投保,并可以中途变更保险公司。

4、保障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他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个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还要考虑劳动者过去劳动贡献的大小。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一般地,它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仅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临时的保险,保险的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水平是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和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投保人只要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身体健康水平的要求,保障水平的高低就看投保人投保金额的多少,即看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的大小。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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