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来越多的人咨询本律师关于婚假的问题,现在本律师根据大家比较集中地几个问题就,结合《婚姻法》以及《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回答如下:
第一,婚假是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第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到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不等的婚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除甘肃省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最短的增加了7天(北京、天津等6个省区市);一般规定增加10至15天(广东、云南等20个省区市);增加时间较长的为安徽、陕西(20天)和山西(一个月);西藏、青海、山西还规定,一方晚婚的,由一方享受晚婚假。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除浙江省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多数地方规定晚育假10-30天;有些地方规定增加45-90天;最长的是西藏,规定增加九个月。辽宁、福建、云南、西藏等地方还把晚育假与领取独生子女证联系起来,规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才可享受晚育假。河北、安徽等七个地方还规定,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妇除享受增加的晚育假外,还另增加奖励假。此外,还有14个地方规定,在给予女方晚育假的同时,给予男方一定期限的护理假,一般为7-10天。 为保证晚婚晚育奖励的落实,各地方普遍规定,对享受晚婚假、晚育假和护理假的职工应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提职、提级、评先进,一切福利待遇不变。北京、天津两地还规定如不能保证晚育假的,可增发工资;产妇不休所增加的晚育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第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第五,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六,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