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阅卷
一、查阅案件诉讼文件要有重点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件,要有重点,对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这些诉讼文书,律师尚无依据可以判断是否错抓错捕,因而不能对其提出实质性之一,这些文书对本阶段的辩护工作一般作用不大。
重点要查阅以下诉讼文书:
1、侦查机关出具的审查起诉意见书;
该意见书由侦查机关制作,是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将案卷移送检察院时,要求审查是否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认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还要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等。
通过查阅起诉意见书,律师能了解到侦查机关究竟在侦查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何种行为,了解到侦查机关将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定罪名。这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
2、有关鉴定材料;
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3、案件材料。
二、查阅后,做哪些工作?
1、从以下两个方面质疑
(1)案件事实是否真实且全面;
(2)案件定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分析诉讼文书中是否存在不清晰之处或可疑点。应该考虑到一个完整的“犯罪故事”至少应包括如下需要明晰的情节:
(1)犯罪人员的主体身份是否确定(特殊主体的犯罪,如贪污、职务犯罪等,尤其重要);
(2)犯罪行为的起因;
(3)嫌疑人是如何引发或介入到犯罪行为中;
(4)犯罪行为的具体发生过程;
(5)犯罪嫌疑人和其他人(包括受害人)的互动关系;
(6)犯罪后果如何发生的;
(7)犯罪是如何被发觉的;
(8)就具体案件,其他需要明晰化的情节。
3、分析质疑鉴定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