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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碎丁律师
金碎丁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金律师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几点建议

债权债务2013-04-16|人阅读

在法律意义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经常发生于每个人之间的一种借款关系,可以说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发生过民间借贷。但出借人一旦放贷,双方地位发生转变,很多情况下放贷出来的钱便付水东流。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呢?律师根据一定的办案经验,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建议签定较规范的借款合同。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爱于情面有时可能是口头约定,或者采用非常简单的书面形式,多以收条借条形式,且内容也较为简单,无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比较常见。由于口头形式引起纷争时,多为君子协议,难以举证,亦难以认定,书面形式过于简单,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难以认定,这使出借人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最好实行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签定较为周全、详细的借款合同,这也是保护自己的资产的最主要的证据。

第二、对于较大数额的借贷行为,建议出借人注意保全其它证据加以佐证。目前,由于民间借贷目前缺失有效的制度规范约束,有向高利贷转化的苗头,而且以欠条为存在形式的虚假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日渐增多。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民间借贷真假难辨,法官在审理较大数额的民间借贷时也都非常谨慎,这使得真实的借贷关系也被虚假的借贷关系所拖累。因此,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建议让借款人在合同中备注借款人某某已收到上述款项(现金)并签字加以确认。对于非现金方式交付的情形,出借人应保全好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对于多批转账借款而仅有总额体现在借款合同中的情形,建议由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哪几笔转账加以签字确认。在没有上述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形下,建议出借人及时作好录音,确定相应款项应实际借与借款人。

第三、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建议出借人及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就是说在民间借贷中我们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还款期限给予重视。因此正好成了一些人逃避债务的方法。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借条中注明了还款期限,那么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之后,法院对贷款人的债权是不予保护的;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内,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

第四,建议规范借贷的担保方式。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目前大多借贷担保操作很不规范:有些借贷双方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还有的仅写明为担保人×××”,具体的权利义务未注明,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另外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为了避免担保无效,以确保出借人的财产可以有效收回,出借人应注意以下两点:1、对于保证担保,书面借款合同中应明确注明保证人且让保证人签字确认,并明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形式(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用口头形式提供保证的,不能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但可以事后让保证人认可并签定保证合同。2、关于抵押担保及责任。自然人间借贷的抵押担保中比较常见的有房屋的抵押和机动车的抵押。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建议委托律师尽职调查,即要确定抵押的房屋及机动车状况,否则可能直接导致抵押条款无效。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抵押的房屋或机动车在没有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不明状态或有争议时,抵押无效。同时,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屋与机动车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虽然当事人在借据中写有抵押条款,以房屋或机动车进行了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在审判实践中应认定此类抵押无效。  

综上,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必须规范借款合同及担保方式,并积极保全其它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帮助的一种美好行为,但是由于过分顾及面子,导致最终要求还钱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我们应尽量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好自己的资产,免得让自己的行善行为,因为不良借款人的赖债行为而影响到了自己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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