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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碎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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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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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得房产,离婚如何分割房产

离婚2013-04-16|人阅读

王某()在婚前首付100万,购得总价值200万的房产,另100万以自己的公积金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得房产后不久(时间很短,不另计)即与李某(女)结婚。婚后7年,双方感情破裂,想离婚,问对于该套房产该如何分割?(现在该房产总价值为400万,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还贷40万,目前未还贷额为60万)。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案的情形正符合此两条的规定,该房产产权归属男方王某,但男方对女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进行补偿。现在查明双方共同还贷约40万元。房屋原价20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委托评估),确认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现在的价格。那么,男方应当补偿女方的金额应为:40万元÷2×2(),即40万元。即双方共同还贷部分/2×房屋增值系数,为一方得到补偿款。

也有人采取下面这种方式,即: 女方还款部分+(女方还贷部分/全部支付部分)×(现价-原价-未还清贷款部分)=补偿给女方的数额。 40/2+(20/40100×400200-(20010040)}=40

还有一种方式,法院也有样的判例: 配偶应得补偿款=配偶还贷额/购房总成本*诉争房屋市场价值

即:女方应得补偿款=20/100040+60×40040

购房总成本=婚前首付款+一方婚前已还贷额+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额+离婚时剩余的贷款本金

如果房屋已还清的情况下,购房总成本=买房时约定总房款+还贷中的全部利息

金碎丁律师 写于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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