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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博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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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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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02-28|人阅读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在某小区因停车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至两人轻微伤,财产损失4020元。经法庭辩护,判7个月有期徒刑。
辩 护 词
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x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本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证据材料显示,并
且被告本身作为一名女性,在打架行为中也仅能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充分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这说明被告已经悔过自新,属于法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三,被告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为了弥补过错,赔偿了被害人15000元,远远高于被害人受到的损失(4020)元,同时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均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及同案犯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告积极赔偿受害人,有效的减轻了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较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也将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之一。
第四,本案是因被害人过错,“多收停车费”才引发了被告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1、依据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策划已久,而是偶然的,是在醉酒状态下实行的(当然醉酒应付刑事责任,但醉酒会严重影响一个人的控制能力),是因“多收停车费”(按被害人提供的停车收费标准,每辆车应收8元,被告人多次供述,被害人每辆车要收10多块)而引起的。因此被告人此次犯罪行为事出有因,没有犯意,同案犯之间也没有联络。其主观恶性是很小的。被告人是在和被害人争吵过程中,一时激愤,造成的后果。
2、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从被害人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既没有使用任何工具也没有打抓被害人要害。这些都说明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轻微的。
3、从结果来看,被害人均是轻微伤,没有医院药费和处置凭证,说明无需治疗,因此伤害后果是很轻微的。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被告犯罪,应予以从宽处罚。
第五,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
被告人犯此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激愤和醉酒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再三深表悔过,决心改正并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在该案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
第六,被告人家中有两个孩子,尚且都小,母亲年迈,无力看管,夫妻感情又不和,孩子们的成长很需要母亲的关怀和爱护,年迈的老人也需要女儿的照顾,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家庭实际情况及被告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从犯,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是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率和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能够判处缓刑。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高xx 律师
xx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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