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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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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诉讼时效--莫做权利上的睡眠者

债权债务2013-08-03|人阅读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二、诉讼时效分类

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如何避免诉讼时效届满

(一)在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即起诉或仲裁。

(二)中断时效,有如下方法: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可以请律师发送律师函或催款函),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6、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7、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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