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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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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企业是否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劳动争议
20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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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在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收缴的。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 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此可知,住房公积金乃是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然而它不是劳动福利,而是住房福利。凡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人民法院也不受理这一类争议案件。 如果当事人就此类纠纷申诉,他们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但是,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监督力度还不够有力,因此形成了一些企业逃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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