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2)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们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3)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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