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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类型
刑事辩护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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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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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从业13年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类型尽在下文:1,索债型。即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捆绑、挟持、扣押债务人对其进行恐吓或殴打,或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从而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在我院办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此类性质的案件共10人,接近总数的一半,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为索取非法或虚拟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如李XX案中犯罪嫌疑人李XX为索取“高利贷”债务,持枪窜至被害人住处,将其打伤后绑至出租车上逼迫其还钱,嫌疑人被依法以涉嫌绑架罪批准逮捕;又如黄XX案:犯罪嫌疑人黄XX伙同朱XX在我区李集镇朱铺村界河边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2008年7 月2日晚11时许,当参赌人刘XX赢了八万余元后,朱XX等人以刘XX赌博使诈为由将其带至我区泡桐云雾山庄非法关押,朱XX安排杨某等二人看守,其间,刘遭看守者殴打,并被逼承认赌博使诈。7月3日上午9时许,黄XX等人又将刘XX带至孝感市杨店镇一家休闲店,黄XX安排陈XX等二人看管,后黄XX等人采取威胁手段索得刘XX家人人民币三万元才将其放走,经鉴定刘XX的伤情为轻伤(重型)。二是为索取普通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这类案件计4件8人占主流。如晏X、姜XX、程XX、黄XX案:被害人陈XX与黄XX有债务关系,2009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晏X受犯罪嫌疑人黄XX指使,将欠款人陈XX从黄冈市带至我区前川街汉尊大酒店内,控制其自由,8月4日、6日,犯罪嫌疑人姜XX、程XX先后抵达汉尊大酒店参予拘禁陈XX。8月10日,三人将陈XX转至我区盘龙大酒店。8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陈XX趁晏X、姜 XX睡觉之机,伺机从房间阳台逃走,被晏、姜二人发现并追撵,陈XX从四楼下水管上跌落摔伤,晏、姜二人将陈XX带回房间继续看管,当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陈XX因伤势过重死亡。2,非法传销型。即诱骗被害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限制人身自由。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传销的形式与手段更加隐蔽和更具欺骗性,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致富的谎言,通过“洗脑”或暴力手段对营销人员实施精神和人身控制。如犯罪嫌疑人晏 XX、王XX、余XX、张XX案:2009年5月20日下午,受害人晏XX被其堂弟晏XX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黄陂区武湖农场梅教街一出租屋,要其加入传销组织上课学习。第二天中午,晏XX发现受骗要离开,晏XX、杨XX(在逃)、王XX、张XX等人使用暴力将其强行堵在屋内,陈XX(女、因传染病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用毛巾将晏XX的嘴堵住,不准其离开房间。后余XX(该传销组织主任)安排杨XX、王XX、张XX、刘X等人看守晏XX,防止其逃跑。 2009年5月23日凌晨,晏XX跳窗逃跑时摔伤。后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今年,我院办理此类型的非法拘禁案件2件6人,此类案件成为我院 2009年办理的非法拘禁案件最典型的特点。3,纠纷型。因纠纷或其他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占非法拘禁案件一定比例,如犯罪嫌疑人殷XX、孙XX疑韩XX偷走自已手机,将韩XX先后骗至本区三里镇、滠口南湖一民房内关押,其间对其实施殴打至其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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