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争议2014-02-20|人阅读
带薪年休假(1)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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