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信的证据效力问题
婚姻家庭2014-02-20|人阅读
短信。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短信证据收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要证明所用收集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短信时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式不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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