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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合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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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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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悔婚,婚前赠与的财产是否应全部退还?

离婚2015-09-24|人阅读

案例:林某是一名商人,经常在上海、深圳等地做生意,2008年年初,林某在上海出差,偶遇到高某,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彼此都有好感,便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9月双方在上海举行了订婚仪式,两人商议婚房布置好后在2010年的10月在上海登记结婚,由于林某经常出差,办理婚礼、购买婚房都由女方负责,从2009年9月份到12月,先后将35万汇到高某的账户上,2009年11月,高某在黄浦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婚房,总价人民币150万,首付款40万,余款高某向银行申请了房屋抵押贷款。由于林某经常出差,不能陪伴高某,高某便经常与林某发脾气,两人开始发生争吵,高某要求林某将生意放在上海,每天能陪她吃饭,林某无法答应高某的要求,两人感情出现裂痕。2010年9月,高某正式提出取消10月的婚礼,终止恋爱关系。无论林某怎么挽回,高某都不愿意继续恋爱关系。双方因财产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林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返还35万及在恋爱期间为高某购买的衣服、首饰等。

法院经过几个月的审理,判决高某返还35万,对于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中,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1、婚前赠送给对方的财物能不能要求返还?

2、如没有结婚,是否婚前赠送给对方的财物都可以要求返还?

解析:

1、婚姻有时候不单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事。在城市中,虽然没有明显的赠送“彩礼”的风俗,但是在男女双方决定结婚 之后,一般男方或男方的家庭也会出资赠送财物给女方,比如出资购买共同生活的婚房,赠送汽车、家具等贵重的财产。本案中,男方赠送给对方财物的目的是结婚,也就是说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作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 赠与的财物,所以,法院判决高某返还林某35万的购房款。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经常会赠送给对方礼物表示爱意,比如一些首饰、衣物等,这些赠送虽然不能排除是出于与对方结婚为目的,但是,日常交往中的这种馈赠往往更大程度上是出于礼仪,赠送一些小额的礼物或生活用品就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的赠与,这种赠与一般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不能再随便要求返还。故,对于林某购买的首饰、衣物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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