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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2013-05-13|人阅读

要点

1、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内容清楚明确,才能作为裁判依据。

2、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客观存在、能够证明的,作出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3、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款适用是受到诸多条件限制的,如果条件不成就,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首先,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客观存在和能证明的。第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不能适用该条款。第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不必说,制定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却被一些企业所忽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遵守的程序,其中与员工讨论、协商并公示或告知是必经程序,未经此程序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

广东省高院、仲裁委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中对此作了分段说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作为用工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依据。但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有些用人单位将员工对规章制度签阅作为必经程序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得到认可。具备了民主必经程序的形式要件,但还不足以成为裁判依据,还要受到其他条件的制约。

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能够证明的。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的行为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是要有证据证明,二是规章制度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指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另外,在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有明确、合理、不产生歧义的规定,员工的行为一旦符合规定就可认定为严重违规。

除规章制度要有明确的规定外,还要注意规章制度不与劳动合同相冲突,否则员工主张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时将从其选择。

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说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适用该条款。所谓“严重”主要是指违纪违章的性质或情节严重,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评判标准,通常理解是员工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义务以至于劳动关系的维持成为不可能。这种严重的性质或情节,可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一定时期内反复多次的违规行为,经劝告、教育或处理多次屡教不改的行为;

2、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管理秩序有较大损害的行为;诸如打架斗殴、无理取闹、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名誉、不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等;

3、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的利益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及无形资产损失;

4、影响恶劣,以至于影响到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正常施行;

5、可用量化标准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例如“一个月内连续矿工×次或累计矿工×次是严重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为重大损失”等等。

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法定程序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异义的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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