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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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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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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

行政复议2013-03-28|人阅读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现年49岁,********职工,住*****。

申请人因不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的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申请复核,并对该事故中申请人的责任作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认定。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未登记摩托车领取行驶证和第十九条没领取驾驶证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申请人不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驾驶的摩托车左转弯时,开启了转向灯,并判断了对方车辆的速度,但令申请人没有想到的是对方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根本没有按常规减速,致使申请人快要拐过去时被挂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是施工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五十二条中所规定的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应该理解为直行的车辆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正常转弯不致发生交通事故,则转弯的车辆容许转弯,否则,该四十四条的规定就是空设或者悬置。在本期事故中,对方谢小恒显然没有减速,也没有充分注意通行安全,才是导致施工发生的主要作用和原因。因此,认定申请人负事故主要主要系认定错误。

二、申请人虽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该承担责任,但在事故的发生中所起作用明显低于对方驾驶员,责任应该低于对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按《交通安全法》第八、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设登记车辆和领取驾驶证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主要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申请人驾驶的是摩托车,而对方当事人驾驶的车辆是轻型载重货车,从驾驶要求和责任意义上来讲,对方驾驶员的责任应该比申请人的重。甘州大队的认定书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上级交警部门复核后,重新作出认定,认定申请人不负主要责任而负次要责任。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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