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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启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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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民事一审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4-08-13|人阅读

陆**在民事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陆女士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仔细阅卷,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恳切希望法庭予以酌情采纳。

医学会的鉴定属于自己人给自己的鉴定,越来越受到广大患者的不信任,一般情况,即使鉴定错了也不受追究,也就成了医疗事故的保护伞。临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200410号明显袒护被告:1、鉴定书:将颈前横切5cm瘢痕,瘢痕收缩,切口下组织与皮肤瘢痕粘连,随吞咽动作而移动,明明是手术失误,却视为医方无责。2、未尽告知义务,法律明文规定侵犯患者的病情知情权和治疗选择权。否则,患者绝不会做手术。怎能说未尽告知义务与患者现状无关!3、临床诊疗失误,没甲状腺活体穿刺检查,即建议甲状腺癌根治术。失误切除甲状腺。详见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已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检查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的鉴定。却被临沂医学会鉴定为不是医疗事故。天理何在?国法难容!

医疗本是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延长寿命,恢复健康的活动。误诊误切人体正常器官,患者需终身服药,造成残疾,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我的当事人劳动就业,两年都不能上班,停发工资,无生活来源,靠亲人资助,我的当事人想跳楼被妹妹拦住!与妹妹多次到被告单位讨个公道,开始答应赔偿但踢皮球,后来临沂医学会错误鉴定一出,被告干脆不赔偿。我的当事人哭天不应,只好到被告那里要求共同委托做司法鉴定。被告以临沂医学会鉴定做挡箭牌不答应做司法鉴定。我们只好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我省司法鉴定权威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中,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通知被告去听证,被告无理不去参加。

我的当事人起诉的是追究被告医疗过错责任,当然以医疗过错鉴定为准。

2009619【人民法院报】第8版“北京一家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就手术败诉”医方承担全部责任。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终字1133号判决,临沂市人民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就手术,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也是临沂市肿瘤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就手术,误切人体正常器官,致残。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误切我的当事人的甲状腺,使我的当事人说话、行动,乒乓球技巧动作都受到严重影响,使我的当事人失去乒乓球教学和裁判工作,工资停发,失去生活来源。恳求法庭给我的当事人这个单身女人法律保护,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赔偿我的当事人的损失。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

2014年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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