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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娜律师
刘丽娜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级合伙人律师

导致违法留所服刑的主要原因

其它2020-11-18|人阅读

  1、经济利益导致看守所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不依法将罪犯送交执行,是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的直接原因。看守所让罪犯留所服刑主要原因在于让留所服刑犯在所内劳动创收,由于身体健康又没有吸毒史的已决犯不多,使看1、经济利益导致看守所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不依法将罪犯送交执行,是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的直接原因。

  看守所让罪犯留所服刑主要原因在于让留所服刑犯在所内劳动创收,由于身体健康又没有吸毒史的已决犯不多,使看守所的劳动生产缺乏人手,利益驱使看守所将符合劳动条件的罪犯违法留所服刑。另一方面,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便将这类罪犯当作长期创收对象,加之这类罪犯家庭条件较好,各方面关系被疏通之后,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也出现了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2、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不及时交付执行,导致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

  目前,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的交付执行期限,没有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判决生效后到交付执行的时间长短不一。现行《刑诉法》第208条只规定了"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由于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没有时间限制,这就导致了人民法院对罪犯不及时交付执行,造成应投放到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的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

  3、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冲突,造成执行程序脱节,导致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

  从执行程序上讲,执行的先决条件是执行的交付。没有执行的交付,执行的实施就不能启动,交付执行的速度快与慢,时间的长与短直接影响到执行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冲突,造成执行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为执行的交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刑诉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9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在罪犯送交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一)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未送交执行机关执行的".

  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

  (1)对罪犯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究竟应由哪个机关送达,规定不一致。

  《刑诉法》规定对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监狱法》则规定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送达看守所。

  (2)对罪犯从看守所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的投劳期限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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