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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嘉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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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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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否同时享受

损害赔偿2014-03-29|人阅读

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因第三人引起的工伤进行明确规定,在现实操作中一般是秉着民事赔偿和工伤赔付部分单赔、部分双赔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宇第12号)等法律法规,对申请人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医疗费、误工费、康复费等应当适用“填平”原则,赔偿以实际支出为限。该部分不能获得双份赔偿,而应该实行单赔。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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