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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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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惩治洗钱犯罪

犯罪类型2015-03-12|人阅读

  《解释》规定,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买卖彩票、奖券、赌博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被列为洗钱行为

  □ 《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解释》结合实践中的具体个案情况,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

  本报北京11月10日讯 (记者 陈永辉)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指出,这一《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打击洗钱、恐怖融资、腐败等犯罪活动,有效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腐败国际合作,维护金融、经济、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解释》全文和相关解读分别见三、四版)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文件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就洗钱、恐怖融资犯罪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刑事立法修订完善工作。经过较长时期的持续立法努力,以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2001年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和2006年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刑事法律体系。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在打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至2008年,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被定罪处罚的犯罪人数每年均达1万余人。2008年达17650人,年均递增20.62%。我国在反洗钱、反恐融资领域的刑事立法、司法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公安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制定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

  《解释》对认定原则作出一般性规定,即“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解释》结合实践中的具体个案情况,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对于该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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