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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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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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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没有迁走,娘家所在村是否应当保留耕地

其他2013-03-31|人阅读

出嫁女户口没有迁走,娘家所在村是否应当保留耕地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现在西安市有好多嫁农女,结婚后,户口都没有迁走,即使迁走了,丈夫所在村的耕地还未调动,不会给予分配耕地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娘家所在村无论女方结婚后,户口是否迁走,只要是在男方所在村组没有分配土地,女方以前所在的村组就应该保留女方的耕地,这不仅仅是符合《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的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保障公民享受生活基本保障的立法宗旨。假若,女方以前所在村组也把女方承包权收回的话,不仅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会使那么多的嫁农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权利都给剥夺了。西安市长安区好多的嫁农女的土地承包权限都是被无辜的剥夺,导致其作为一个农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合格的公民,而享受不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样的纠纷先在法院又不立案,上访得不到结果,好多嫁农女的权利就被白白的剥夺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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