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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刘敏律师
李刘敏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韩某在工地受伤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

其他2014-03-29|人阅读

韩某在工地受伤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

事实经过简述:20114月份,韩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去外地的一大伙房做设备的维修兼工地的安全监督员工作。在其中的一天,由于中国的气象、时差的问题,有西北到东北逐渐的黑的早,在六点多的时候,韩某由于去给工地的员工送维修设备,回来的途中不被拉帐篷的钢丝绊倒受伤,受伤后由于聘用韩某的包工头不在工地,又认为就摔了一下不会很严重,就在工地上修养,住了一个礼拜的时间,韩某越发感觉到身体疼痛难忍。介绍韩某进工地的李某就立即给包工头张某打电话讲明韩某的情况后,张某让自己的会计拉着韩某、李某去了当地的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缴费时会计赵某交的费用。在韩某住院期间,其工作服、工牌等有关的能够证明与大包方有关的证据全部被拿走了。出院后,除了医疗费用外,其他的赔偿分文没有,包工头与劳务公司都不愿意赔偿的,又由于韩某手里没有证据证明与包工头,尤其是与劳务公司扯不上关系。

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韩某找到我,我说你的事情确实很麻烦的,但是仍然接受了委托。本律师的思路是:先把大包方给申请仲裁,申请工伤,明明知道韩某的伤害走不成工伤,且与大包方没有关系仍然要申请大包方,原因在收集证据,就是要通过大包方把劳务公司在其手中承包工程的证据拿到手里。然后再起诉包工头与劳务公司走人身伤害赔偿。

1、先申请大包方走工伤:通过申请大包方收集到的证据有:大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关于韩某工作的工地的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大包方听说了韩某在工地受伤的情况,但是医疗费不是大包方出的,这是通过申请大包方走工伤收集到的最重要的亮点证据。

2、证据收集到手后,在一年的实效内(因为韩某之前自己起诉过人身损害赔偿,但是就是由于没有证据,被法院建议撤诉了,所以从撤诉至收集证据结束,再次向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就剩下几天的时间)向法院起诉人身伤害赔偿,起诉后,由于包工头张某不来法院,也联系不上。所以,法院建议撤诉,我们就坚持不撤诉的。我就把张某在法院所在地购买有房产的房产信息从房管局调出来拿到法院,证明包工头李某的居住地就是在法院所在地的。最后法院没有办法,就不再建议撤诉的。又过了几天,我陪同当事人去法院找办案的法官,法官告述包工头找不到(其实包工头已经委托律师办理此案),打算把案子移送至劳动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因为管辖权的问题,劳动公司所在地法院明知道包工头已经委托律师的情况也不能再把案子移送的,这是法律的规定,除非不服直接把案件交给中院处理的。但是劳务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了此案子。

3、开庭后,我把在仲裁中收集到的证据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韩某就是在劳务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受伤的事实,但是由于我方找的证人由于在外地回不来,所以关于怎么受伤,还有个最重要的问题是怎么证明韩某在受伤后在工地养伤的一个礼拜没有再受其他伤害的问题,及被送往哪个医院治疗?等因果关系证明不了,所以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的。法院给的举证期限有限,我又向法官说明情况看看还能不能再延期几天,法官允许了。证人到庭后,就上诉的问题一一证明,对方律师业进行了发问,然后,法官询问是否现在申请做鉴定的,我说申请的。等鉴定结果下来后,法院同志开通,但是对方包工头律师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我向法官建议,为了节省时间,建议让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的,然后,又休庭。等鉴定人出庭把有关的鉴定标准及鉴定依据向对方律师出示并说明经后,对方律师对此没有异议。但是对方律师也向法官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但是此证人证言是在越南邮局回来的,并没有经过中国主月南宁大使管的认证的,所以当时我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的,但是对方律师申请延期,要求证人出庭。对方的申请的证人出庭后,法院,我方向证人进行了询问,但是证人的证言与书写邮寄的证言不一致的,说明存在伪证的嫌疑的,故本律师向法院就证人证言的效力及证明目的进行了陈述,并且建议法院就伪证有可能涉嫌犯罪的向有关的机关提起司法建议进行侦查,要求确实存在伪证的事实的话,要求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的。然后,法院问对方律师要不要答辩期,对方律师放弃答辩期。就进行了法庭答辩,双方就争议的焦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最后法院建议看能不能调解的,我方计算的赔偿数额是24万多的,然后法院向对方询问看看愿意出多少的?对方让我方先出价的。法官就让我与我的当事人到法庭的外边商量的,法官也跟着出来说了一下假如判决的话,会是什么结果的。然后,法官说那就15万进行调解,有可能能够调解成功的。但是由于数目不小,代理人拿不定注意,就宣布休庭,让对方回去与自己的当事人商量的。后,法官打电话说对方愿意出10万元问同意不,不同意的话,还可以继续协商的,能调解的话尽量调解的,因为就算是判决的话,毕竟证据的证明力的上力度不是很强的,真是判决的话,就赔偿的数额可能还要责任划分的,所以本律师的建议也是调解的。但是我方当事人对于法律不是太精通,尤其法院按照什么味依据进行判决等也不懂,把事情看的太简单的,生气明明是在那跟着包工头在劳务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受伤的,为什么不给赔偿。这就是中国法律的弊端,法制的不健全,工地对于施工承包等的监管不力等造成的,是不懂法、没有什么学问的农民工受伤后不知道该向什么部门投诉,该怎么样保护自己权益,怎么样首先把能够证明此事的证据保存好等。故我也不容易做当事人的工作的,只有是把法官给本律师的答复,向当事人叙述一遍,看看他要是有意见的话,就让当事人与法官沟通的。本案现在还在协商之中的,相信能够从没有任何证据起诉的开始,到现在只剩下几万元的差价还美玉偶协商至一起的结果,本案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成功,都是是一个比较好的结局,毕竟为当事人挽回了这么多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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