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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娘车祸身亡谁来负责?

损害赔偿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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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后”女子覃某梅是某玲的闺蜜。2015年11月2日,覃某玲与某村小伙陈某举办婚礼,覃某梅担任伴娘。因接亲车辆不足,新郎陈某便叫好友黎某驾驶一辆轿车作接亲车随行。

  婚宴当晚,黎某等人喝了不少酒。宴席结束后,还未尽庆的宾客便前往太平镇某KTV娱乐,新娘新郎以及伴娘也一同前往。当晚23时许,新娘新郎结账后与覃某梅等人欲返回东荣镇住地,因新郎未能联系到原来约好的出租车司机,新郎便叫黎某接送。当时由黎某驾驶车辆,新郎抱着新娘坐在副驾驶位,覃某梅等4人坐在后排。途中,因黎某酒驾以及车速过快等原因,车辆翻出公路边,造成覃某梅当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后,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饮酒后驾驶套牌且超员的车辆上路,不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事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梅、陈某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此事故中均无责任。

  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者家属便将肇事司机黎某、车辆登记人陈某安、新郎陈某亮、新娘覃某玲诉至法院,请求上述4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0多万元。

受害者家属认为,被告陈某亮、覃某玲举办婚礼,受害人覃某梅担任伴娘,被告黎某成驾驶肇事车辆作为婚车,并在婚礼期间伴随前往太平镇某KTV娱乐,形成无偿帮工关系。被告陈某亮、覃某玲明知黎某成饮酒仍要求包括覃某梅在内的各宾客搭乘其车,与受害人覃某梅因车祸致死存在因果关系,故陈某亮、覃某玲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黎某辩称,受害者覃某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饮酒驾车,应该预见到乘坐其车辆存在危险,其仍然乘坐其车辆,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发当天,黎某作为无偿帮工人为陈某亮、覃某玲驾驶迎亲的婚车,形成无偿帮工的关系。事发当晚,陈某亮在明知黎某喝酒的情况下仍要求黎某驾车送宾客回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陈某亮、覃某玲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黎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另外,黎某承认,肇事车辆是其个人所有,其只是借用了陈某安的身份证登记入户,相应责任应由其承担,与陈某安无关。

  陈某安认为,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与其无关,应当由原告与被告黎某成、陈某亮与覃某玲承担。另外,肇事车辆虽即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为黎某成所有,车辆一直是黎某成使用管理。

  被告陈某亮、覃某玲则认为,他俩不是事故责任人,不应承担责任。他俩并未组织大家前往KTV娱乐,也并未要求黎某搭乘宾客回家,是黎某主动提出的,且大家不约而同一起乘坐了黎某的车,故应当由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黎某成,事故发生后,被告黎某成已经支付丧葬费23424元给原告。被告黎某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当天被告陈某亮、覃某玲举行婚礼,作为伴娘的覃某梅一直都在婚礼现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被告黎某饮酒的情况下开车存在危险,仍然乘坐黎某的车辆,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受害人覃某梅本人应对损害发生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由受害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170976.8元(854884元×20%)。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和有关证据证实,黎某白天开车帮助陈某亮、覃某玲接亲,晚间一起去KTV娱乐,后协商一致由黎某开车送其夫妻和伴娘覃某梅等人回东荣镇,陈某亮、覃某玲仍然是在接受黎某的无偿劳务帮工。故法院认为被告黎某与被告陈某亮、覃某玲之间存在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陈某亮、覃某玲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黎某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故被告黎某应与被告陈某亮、覃某玲对原告的余下损失660483.2元(854884元-170976.8元-2342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安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指出,由于被告陈某安不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原告请求被告陈某安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黎某与被告陈某亮、覃某玲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660483.2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亮、覃某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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