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大庆律师
张大庆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辩护2013-07-21|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5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4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5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4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7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新的权利?
一、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和申请复议新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原来规定的是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增加了这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哪些新的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带来哪些变化
作者:张青松一、明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的权利,弥补了实践中的尴尬。将参与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明确为辩护人,不仅是名称的改变,重要的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带来哪些变化
新刑事诉讼法解读之一
新刑诉法修改涉及检察机关的九大方面新刑诉法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而充分地听取了各界声音。总体上看,强化了法律监督,特别是对侦查、执行、特别程序的监督。具体来看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新刑事诉讼法解读之一
刑事辩护专题
一、什么是刑事辩护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申辩和辩解,这就是刑事辩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刑事辩护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