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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艳律师
张文艳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成功案例“连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2014-08-18|人阅读

201210191850分许,李某乘坐王某驾驶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津晋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2.5公里处时与刘某驾驶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李某被甩出车外。李悦被甩出后,张某驾驶的“桑塔纳”牌小轿车撞到王某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并将李某碾轧。该两起事故造成李某死亡。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刘某与王某发生的事故中,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与李某不承担责任。在张某与王某发生的事故中,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王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王大某。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王某、刘某、张某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尸检费共计1087909元,不足部分由刘某承担70%,王某承担20%,张某承担10%,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我所律师代理李某父母出席了本案一审、二审的庭审。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的违法行为时导致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承担责任的办理应以80%为宜。王某在第一起事故中未不承担责任,其在第二期交通事故中未按规定拜访警示标志及未及时报警,其该行为时导致李某死亡的部分原因,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以10%为宜。张某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该行为时导致李某死亡的部分原因,其承担的比例以10%为宜。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责任比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审法院判令张某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10000元;刘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112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1500元、死亡赔偿金155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父母346104元,以上合计566104元;王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3263元,以上合计153263元。张某赔偿李某父母43263元。李某父母共获得赔偿款87万余元。

律师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连环交通事故。在事故认定书中虽然分别认定了两起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但是对于李某的死亡,需要综合考虑责任比例以及各方过错进行认定。因刘某在两起事故中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且刘某所驾驶的车辆保险金额最高,因此律师主张由刘某承担最主要的赔偿责任,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最能保证当事人获得最多的赔偿。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存尸费、整容费、缝合费应当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应单独计算。我所律师认为,上述费用并非每起交通事故都发生的费用,所谓丧葬费,仅只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因此,上述费用各侵权方应当单独进行赔偿,在判决中,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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