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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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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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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开除需支付多少赔偿金

劳动争议2013-03-07|人阅读

无故开除需支付多少赔偿金?

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韩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12月,订单一直不是很稳定,人员流动大,人事部长(韩国人)、人事经理(中国人兼工会主席)、人事主管(中国人兼工会劳资纠纷调理委员)、从开厂至2011年3月份,一直在这家公司上班,工作兢兢业业。 在2011年的3月份工厂的普通工人因为薪资福利待遇问题而罢工一天,其中人事部长、人事经理、人事主管也参与到这件事情来,站在工人的这边,为争取这些福利与总经理(韩国人)、财务部长(韩国人)进行谈判,谈判不成而罢工。 韩国总部此事的处理结果为:公司在3月22日与以下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总经理、人事部长、人事经理、人事主管,而财务部长停薪三个月。并给了相关的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人事经理在公司的两年间没有买社会保险、公积金、没有签劳动合同,当时在职时工资是每月7500元。人事主管是签了劳动合同、买了社会保险但是没有买公积金;月工资是5000元,而且合同是2011年3月15日到期,没有续签合同,在2011年3月23人与人事主管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

1,企业解除人事经理、人事主管的合同,各需要支付多少的经济赔偿金?

先谈人事主管的赔偿,因为他的合同是到期解除的,属于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这么做是单位的权利,所以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应这样计算,即按其工作年份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因其前后工作了两年零四个月而言,所以,单位应为其支付两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应补偿12500元(当然,这样计算的前提是其月工资不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如果高于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进行计算,以下的对人事经理的计算也相同)。

而对于人事经理,因为他没有签劳动合同,已工作两年零四个月,当然已形成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人事经理不要求维持劳动关系的话,单位应当对其支付以下赔偿,一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按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即应当支付赔偿金为:7500×2.5×2=37500元,二是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虽然其是人事经理,但不影响他该项权利的行使,而且以本人的理解,应当从他上班第二个月开始补起,一直到离职(这一点,一些地方规定只补偿12个月,需要注意参考),即再补偿他26个月工资约为195000元,三是按其月工资标准补交各项社保,或者将该款支付给人事经理,由其自己补交,具体数额按照当地社保支付办法计算。 至于二人的住房公积金,也应当由单位补交,具体数额也是按照当地的计算标准来确定。不过,需指出的是,现行劳动仲裁不受理住房公积金案件现行劳动仲裁不受理住房公积金案件现行劳动仲裁不受理住房公积金案件现行劳动仲裁不受理住房公积金案件,所以在实际操作上可能有障碍,但可以通过住房保障部门这一行政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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