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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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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受害人究竞应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损害赔偿2013-03-11|人阅读

【交通事故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日,吕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长途汽车前往邻市出差,当客车行驶至某县郊区时,与李某驾驶的运煤货车相撞。吕某受伤并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经鉴定,吕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经核实,吕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认定:运煤货车负全部责任,吕某和客车司机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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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日,吕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长途汽车前往邻市出差,当客车行驶至某县郊区时,与李某驾驶的运煤货车相撞。吕某受伤并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经鉴定,吕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经核实,吕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认定:运煤货车负全部责任,吕某和客车司机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货车车主李某因此次车祸债台高筑,表示对吕某的赔偿请求无能为力。因此,吕某便将长途汽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5万元。庭审过程中,客运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客车司机无责任,因此客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吕某与客运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法律关系,客运公司没有按照客运合同将吕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全部费用共计11.5万元。

【交通事故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吕某究竟对谁享有诉权,客运公司还是肇事的货车司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客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作为无责方,是否意味着可以不赔偿吕某的人身伤亡损失呢。

一、原告究竟对谁享有诉权,客运公司还是肇事司机李某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应搞清楚其中共涉及几种法律关系,哪种法律关系会影响赔偿权利人权益的维护。具体到本案而言,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吕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的客运法律关系;吕某与货车司机李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客运公司与货车司机李某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基于以上三种法律关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案中竞合。这种竞合方式也就是我们在民法上经常提到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它是指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义务,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这种请求权的竞合,债权人可以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地享有请求权,但其中一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就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权利人在实施权利救济时享有选择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间择其一而选。那么,究竟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权利人完全可以自主选择。他既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义务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全部义务人承担责任。据此,原告吕某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时获得了两种请求权,即对于客运公司提起违约赔偿的诉权和对于货车司机提起侵权赔偿的诉权,他既可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客运公司,也可以侵权纠纷起诉货车司机。

实践中,也有部分受害人选择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是合并审理。法院之所以会做出合并审理的决定,目的是为了更加详细地了解案情,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如果两个诉讼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法院审理,则有可能造成当事人分别从两个被告处获得额外利益。

二、无过错的客运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原告吕某买票乘坐客运公司的客车,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关系。

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除非是旅客自身患有某种疾病,或者旅客故意自杀,承运人才免责,否则客运公司不能免责。因此,尽管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客运公司对事故无责任,但只要客运公司未将乘客吕某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不管其有无过错,都不能因此免除其违约责任。此外,被告客运公司向原告吕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可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向肇事司机追偿。

三、实践中,受害人应如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情况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权利人应当在起诉前恰当地做出选择,以期使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相关诉权的行使也存在选择上的问题,恰当的选择才能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诉前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应着重考虑诉讼时效。如合同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人身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之诉,诉讼时效为一年。

(2)应着重考虑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损害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应着重考虑索赔额。违约之诉索赔额一般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及预期可获得的利益;侵权之诉索赔额一般以法律规定为据,通常不包括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但有些侵权之诉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4)应着重考虑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负有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举证证明的责任。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举证责任比较重。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

(5)应着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因为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赔偿款,最大限度地弥补自身的损失。

像本案中涉及的侵权与违约竞合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吕某,在选择被告的时候,应考虑哪个被告更有赔偿能力。因为不管怎样打官司,其最终目的是获得赔偿款。由于肇事司机李某无赔偿能力,原告吕某选择了违约之诉。吕某搭乘客运公司的客车,双方客运合同已经成立,应按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在此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吕某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客运公司构成违约,尽管其属于无过错方,但仍应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吕某因车祸造成的各项损失。

【交通事故律师告诉你】

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应从自身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举证责任的承担、被告方的赔偿能力、索赔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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