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有权拒绝女方的要求。首先,“自愿再赠与女方一套房产”这句话是在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再加进去的,这句话并不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并不具有同等效力。这句话从内容上看具有赠与的性质;其次,这句话实质上是双方另行达成的一份赠与协议,但这份协议比较特殊,即写在原来的离婚协议书上的,但与离婚协议书又没有任何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份赠与协议是没有主体或当事人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并不等于是对这句话的签字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这份协议本人认为其实是没有成立的;第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依据物权公示的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办理变更登记作为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不动产物权并未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本案中,尽管你答应将房产赠与女方,但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此时你是可以撤销对女方的赠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