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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杰律师
杨俊杰律师
福建-南平
主办律师

外嫁女”权利保护

其他2013-02-28|人阅读
现在城市农村人口的流动性都很大。一些女性有时候嫁到城镇或者其他村庄。由于村民待遇等等问题,现在产生了“外嫁女”这个法律问题。“外嫁女”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笼统的称呼。包括结婚后留在娘家或到婆家生活但户口仍在娘家的妇女,也包括随其落户在娘家的配偶和子女。特别是在武夷山,现在很多“外嫁女”。这些“外嫁女”在村民待遇方面往往得不到保证。其实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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