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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宇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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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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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婚前购买,离婚无法分?可以对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离婚2016-08-22|人阅读

按揭房婚前购买,离婚无法分?可以对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原告:女当事人

被告:男方

原告常年做家中的家庭主妇,放弃了原来外企的工作,在生育孩子后相夫教子,全心全意为了被告男方。生下孩子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发生争执,男方甚至并时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诉诸暴力。原告受不了被告的行径,因为嫁来了外地,人生地不熟,通过网络找到了我们,要求起诉离婚,一定要争回多年放弃青春与工作的补偿。被告除了车外,只有一套当时为了结婚在婚前购买的小区房,婚后被告开始还按揭贷款,婚后一个月房屋装修。

分析:本案双方都已经答应要离婚,只是原告牺牲了青春,希望我们能尽力帮她争夺财产。按照婚姻法,此房产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与原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一起还未来的按揭贷款,并已经还了多年,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对此房产进行投资。因为惠州的房价增长幅度非常大,多年前购买的房子,必然产生了巨大的增值,我们主张,原告可以要求对婚后房产增值部分要求分割属于她的部分,有权得到补偿!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小孩由我抚养。3、财产依法分割。房产是其婚前购买的,是婚前财产,增值部分也不同意分割;地下车库是婚后共同买的,同意分割;装修和电器是其出资,不同意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帮助原告对小区房的价值提出评估鉴定,被告居然拒绝配合,评估人员无法进入房屋内部查看,但我们主张该房屋市场价值经评估应为650000元,车位使用权市场价值经评估为160000元。经第二次庭审质证,原告对该结论均表示认可,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项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小区房由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装璜设施及车位由被告支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

最终,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应用下,成功说服了法官,取得了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的庭审技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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