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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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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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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公共场所中的人身权利应成为常态

名誉/肖像/人身权2020-01-14|人阅读

前段时间,出了一件“偷拍”新闻。一位摄影师因在地铁上偷拍被扭送进了派出所。当被问到偷拍是不是犯法的问题,他朗声回答:“不犯法!”这段视频引起了摄影人广泛的关注,原因在于自媒体时代,“偷拍”这种行为普遍存在。那么,“偷拍”真的不犯法吗?究竟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偷拍”?  我们每个人都不可避免要进入到公共场所,在其中,人们的各类权利交织,再加上政府与场所管理者的权责,权利(力)义务变得愈发复杂。一方面,在现代公民不断追求自由、权利过程中,各种私权利都在逐渐放大。而另一方面,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的设备不断泛滥,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更是扩大了权利侵犯的范围和机会。  事实上,在某些情形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容易厘清。如人们普遍接受,即便在公共场所,若是有人偷拍他人隐私,这显然构成侵权,甚至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再如,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此外,若是有人使用他人肖像并进行侮辱、诋毁,这也容易被接受为侵权行为。  而在另一个层面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均只是泛泛地规定着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对于何种情形下,构成对应侵权并未明确阐述,这就是使得权利网变得有些错综复杂,进而容易产生争端。甚至不少人对法律误解或曲解,认为只要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就不会构成侵权。或许正因此,类似事件中,拍摄者不仅认为自身不犯法,更言之凿凿声称自己有着“创作权”“监督权”。  我们有必要正本溯源,虽然法律只是对相关权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如此略显粗犷的立法体例正是由于日常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难以对所有侵权情形进行逐项例举,只能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但这不妨碍肖像权、隐私权即便在公共场所依然须被常态尊重与保护。当然,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肖像权、隐私权也是如此。在公共场所中,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人们需要让渡出一定权利。而相关权利的外延往往与其主体身份相挂钩。如公众人物以及公务人员而言,相关权利则需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公众人物和公务人员必须习惯于接受监督,习惯于面对媒体的镜头。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的演讲、表演、比赛及社会活动,公务人员的公务活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允许新闻记者乃至普通民众在公共场合随意拍摄。对于他们的肖像权保障而言,一般应以事后救济为主。只要拍照者没有恶意使用、故意丑化肖像则不存在侵权。  此外,即便对于公共场所中的普通违法失德者,也有必要谨慎发布其照片。将他人不文明照片发到网上广为传播,看似监督,但这可能使照片主人遭到不应该承担的“舆论审判”,给其今后生活带来种种不便,严重地侵犯主人的名誉权。这在实质上是“以暴易暴”的滥用私刑,并不值得提倡。而对于“路人”的拍摄更须慎重,在必须以其为“背景”进行拍摄与发布的时候,也必要充分考虑拍摄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是否违背其意愿、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去个体信息措施等因素。  一言以蔽之,无论是否在公共场所中,尊重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应成为常态与原则。肖像权、隐私权并不会因为个体位于公共场所中而消失,每个个体也并不会因为他人处于公共场所就得到了侵权上的豁免。只有树立起公共场所中,个体权利保护为原则的观念和司法实践,才能维护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秩序,避免公共场所成为违法侵权横行的法外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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