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钦朋律师
王钦朋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二手房买卖的7大法律风险

房地产2019-05-08|人阅读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但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有代理费明细单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2004年比2003年该数量翻了一倍还多。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注。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代理费的用途。

6.买方必须见房主现在有些经纪公司有“收购”业务,因此出现“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即经纪公司在收取客户定金后,还会带其他客户看房,最后谁出价高便卖给谁,不惜与第一个客户毁约。理由常常是房主不卖等经纪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经纪公司无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交了订金的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为此提醒消费者,如果此时您能够行使自身权利,要求约见房主当面核实,就会揭穿其不轨行为。

7.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变更设计致合同解除,开发商承担适当责任
房屋变更设计未通知买方,但设计变更不影响买方正常居住使用且开发商根据买方的要求对房屋进行整改,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开发商仅应承担合同解除的适当责任。【案情】20
#房地产
人看过
变更设计致合同解除,开发商承担适当责任
合同虽被撤销,买方却因此拿不回房款
因开发商欺诈导致合同撤销,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但房屋上存在抵押权及租赁权,买方无法清租并且涤除抵押权,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回转存在法律障碍,买方要求开发商返还购
#房地产
人看过
合同虽被撤销,买方却因此拿不回房款
《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主要有以下三大变化维修资金由开发商先代缴《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
#房地产
人看过
《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最高法院:已办网签备案的买受人能否排除其他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受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阅读提示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买卖合同签订后网签备案是重要的程序之一。在网签备案完
#房地产
人看过
最高法院:已办网签备案的买受人能否排除其他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解读
目前随着房产市场的火热,二手房买卖数量也不断攀升,但是房屋买卖双方对于各种环节都不是特别了解,导致二手房买卖纠纷不断增多,就我庭审理的二手房买卖而言存在诸多问题
#房地产
人看过
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