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卢国全律师
卢国全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当案件胜诉损害委托人利益时

其他2017-10-13|人阅读

律师代理案件维护委托人利益案件胜诉紧密相连,往往胜诉即意味着委托人利益得以维护和满足。可是,偏偏就有例外。

近日,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了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诉求无非就是要求被告立即清还借款,对被告提供了预告抵押登记房产(未获得所有权下的抵押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相关律师诉讼费等。一审判决下来,笔者“毫无悬念”地获得“胜”诉。但被告不服,他认为律师费不应支持,理由是该费用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上诉。(其实,对于这个律师费,原告也不是特别看重。)

既然被告上诉了,笔者走走过场也要去应诉。但事情并没有想象那么简单,开庭时,被告上诉人更换了代理律师,该律师当庭增加了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上诉人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理由是该房产房产证,所有权人是开发商而非上诉人,被上诉人不能取得抵押权,更没有优先受偿权。话毕,该律师还指责一审代理律师没有看出问题

诚然,该律师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笔者也无力辩驳。但是,哭笑不得的是,上诉人更换代理律师,却不曾料想到反而给自己带来更大麻烦。因为,上诉人除了这个房产以外就没有其他还款来源,如果将那个房产排除在其财产范围之外,二审判决下来被上诉申请强制执行时,上诉人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会受到诸多强制措施的限制。这些限制措施将实施至债务清偿为止,很可能长达十年八年甚至更长时间,严重影响上诉人的日常生活。但如果该律师假装“糊涂”,将错就错,该房产进入执行阶段被拍后,拍款就足以清还债务上诉人就不会受到强制措施的限制,案结事了。所以,笔者对该律师增加的上诉请求,感到震惊。

当然,还清该债务的方法还是有的,但须再费周折另觅途径,而且会不太顺利。本来可以通过本案简单高效处理债务,一下子变得复杂拖沓了。

最后,笔者觉得,一审法院支持优先受偿权,也不是故意有法不依,恰恰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综合考量的折中法,是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原则的灵活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应当予以认可。反而该律师为了表现表现自己的“水平”,把案件胜诉,表面上干得非常漂亮,实际上给责任承担者,他的委托人找上更大麻烦,这种代理结果并非委托人愿意花钱来的。律师代理案件,并非一味追求胜诉,适当败阵也是对委托人的一种交代。法院尚且如此照顾委托人代理律师为何不能装作“糊涂”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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