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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伟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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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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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的仔细理解

其他2013-04-05|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竞业限制条款,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时,比较的钟爱,但若不仔细研读法律规定条文,则多数属于无效的约定。

在此,需注意条文中的几个关键点:

1、不是与所有的劳动者都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求违约金,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注意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有2点,一是“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注意“后”;二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月支付。

3、尤其注意限制的时间。用人单位希望限制的时间越长约好,而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超过二年。”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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