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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雨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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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是否必须为员工购买“五险二金”

劳动工伤2016-05-04|人阅读

关于XX信用社新招的61名员工在试用期6个月内是否必须为其购买“五险二金”的回复

XX信用社:

贵社向我所咨询“我县联社今年新招的61名员工,在试用期6个月内是否必须要给其购买“五险二金”,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或者只需购买其中哪些项目即可?”我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回复如下:

一、贵社应当为新招的61名员工,在试用期6个月内购买“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明确了“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间;另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因此,贵社应当在该61名新员工入职时为其购买“五险一金”。

二、贵社可以选择是否为新招的61名员工,在试用期6个月内购买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16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贡献、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上述规定体现了企业年金“自愿”与“激励”的属性。同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5条:“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因此,贵社可以把企业年金作为激励机制的组成部分,在试用期内选择是否为新招的员工缴纳企业年金,以及缴纳的数额。

武雨雷律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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