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协议的法律判断
一、离婚:应予支持
《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即使承诺给付的钱款远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
二、解除同居关系:
1、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同居:不予支持
《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而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同居,也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处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
2、双方均无配偶:有条件支持
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属于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则该协议是有效协议,义务一方应当履行。否则,法律将不赋予该协议的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评析:“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从以上现有的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