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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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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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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2013-07-26|人阅读

【成都律师】成都公司律师——什么是公司股东的权利

公司好几年都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了,该怎么办?公司大股东把持公司,不让小股东了解公司情况,该怎么办?公司股东之间矛盾很大,使得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又该怎么办?我是公司的股东,什么是我的权利?什么是股东权利?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用一两句话概括。现在笔者以一个系列短文,简单介绍股东的基本权利。

公司股东的权利(以下简称:股东权利)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又可以体现为股权或股份。在我国法律上,一般是指公司投资人对公司出资,以股东身份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对公司享有的在财产、公司管理、经营、存续上的权利。享有公司的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对公司进行投资,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出资。通过出资,投资人可以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股东身份,不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称之为股东,实际上表现为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出资的方式,可以分为实际出资与名义出资、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等。实际出资是指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名义出资是指出资人借用他人的名义对公司出资,将名义人作为公司股东,投资人享受投资利益。货币出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现金的方式出资。非货币出资是指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一般分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特定集合财产。财团法人的实体只有财产,一般由法人聘请的人组成理事会等机构进行运营管理。社团法人是指由发起人根据特定的目的发起并成立的由特定的人组成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社团法人主要是人的组织,同时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企业法人便是属于社团法人这一类。作为社团法人的组成成员,拥有社员权。社员权是复合型的权利,同时拥有人身与财产的属性。股东作为公司法人的组成人员,其社员权具体表现为股东权利,具有复合型权利的特点。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时,实际上同时享有了人身性的利益、财产性的利益以及物权性的利益。

从人身性上来说,股东权利具体表现为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进行决策投票的权利;可以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可以被聘请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可以查阅公司账目,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可以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诉讼的权利等。

从财产性上来说,股东权利具体表现为可以要求公司分红的权利;可以享有公司资产收益的权利;可以参与公司清算分配的权利等。

从物权性上来说,股东权利可以认为是准物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是著名的“善意取得”条款。同时,根据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等,股东股权或股份也可以发生抵押、质押等物权行为。因此,我国法律上,是将股东权利作为准物权对待的。

综上所述,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兼具人身性、财产性复合型的的权利,同时还体现出准物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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