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周某,男, 年 月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申请事项
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备注:如父母及姓名);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备注:明确住所具体地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主要陈述: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综上,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尽快审查签发人身保护令。
此致
漳州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1、管辖法院: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条文依据: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间: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4、人身保护令期限: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5、救济途径: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