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期间,男方转交女方管理108万,女方最终返还男方20万合理吗?
基本案情
原告(男)与被告(女)于2019年恋爱同居,并着手准备结婚事宜。其间,原告将个人收入交由被告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因多年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原告与被告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被告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原告转账给他人的,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被告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由原告自愿承担。因此,被告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意见不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被告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原告有权要求返还。但是,原告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原告借用被告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经核算,恋爱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转账个人所得30余万元。考虑到被告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后被初步诊断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高泌乳素血症,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钱款2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具体涉及原、被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法院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男方给付钱款的目的、用途、数额等因素,依法认定彩礼范围,妥善适用彩礼返还规定,酌情判令女方返还部分钱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