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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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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修改解读

其他2018-03-30|人阅读

2013年7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作为本次修改重点。所谓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然后由派遣机构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务服务。

  新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劳务派遣工数量激增,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一份劳务派遣协议,可以不签合同,可以不负担劳动关系中的一些责任,又能享受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便利,可以让用工单位将用工风险转嫁到劳务派遣机构,而且能够省去培训和管理的成本,许多用人单位都会选择这种用工模式。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新的劳动合同法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增加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新法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单位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对我国的劳动关系产生极大影响,其立法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就目前的劳动法律实务及劳动合同理论研究来看,还存在许多争议之处亟待完善,劳动争议相关法律的完善对解决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规范企业合法用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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